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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2020年06月30日 11时1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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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控制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气污染,降低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西藏自治区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藏环发〔20196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柴油机的、国Ⅲ以下(不包括国Ⅲ)排放标准以及冒黑烟的工程机械、场(厂)内机械、港作机械、林业机械等机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平地机、起重机械、打桩机、混凝土搅拌机、叉车、机场地勤设备、非公路用卡车等。

二、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为:云南坝昌都西路区域(自昌都西路与昌都中路交汇口至昌都西路与国道214线交汇口,以及该路段与昂曲河的围合区域)、昌都坝中坝区域(野猪坝隧道(不含)以南与扎曲河、昂曲河合围区域)。执行紧急任务的应急、抢险机械和执行军事任务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本禁止使用区域限制。

三、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时,排气烟度应满足《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相应阶段限值标准,不能有可见烟。

四、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交通运输、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职责予以配合。

五、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者或使用者应主动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数量、功率、使用场所、排放标准等信息申报登记。申报登记流程详见昌都市生态环境局20191120日发布的《关于开展昌都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的通告》或咨询各县(区)生态环境分局。

六、本通告自202071日起施行。

202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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