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环发〔2021〕77号
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
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的通知
各地市生态环境局:
为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使用和监督,结合我区生态环境工作实际,制定了《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并经2021年9月26日第9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表
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1年9月30日
主办:昌都市生态环境局 地址:昌都市卡若区城关镇达因卡达瓦路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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