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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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都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昌环罚〔2023〕18号

发布时间: 2023-08-29   浏览次数:   【字体:

被处罚单位西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姓名洛**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42******549509L

住址: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县**广场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局于2023515日,所属你单位芒康县嘎托镇加它村芒康县第二垃圾填埋场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项目在无环评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已进行了场地开挖和附属工程建设等,完成工程总量的5%左右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现场勘查(检查)笔录12、当事人陈述(调查询问笔录1);3、视听资料(现场检查照片3);4、书证(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一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中共芒康县委员会关于张正军等同志任免职建议的意见复印件一份、西藏芒康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纪要复印件一份、关于芒康县第二垃圾填埋场新建工程初步设计概算的批复复印件一份、关于芒康县第二垃圾填埋场新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复印件一份、关于确定罗建为芒康县县城第二垃圾填埋场新建工程现场负责人的通知复印件一份)。

单位的上述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你单位属的芒康县嘎托镇加它村芒康县第二垃圾填埋场建设工程项目在无环评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3年8月9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环罚告字〔202318),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既未陈述申辩、也未举行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和《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肆拾捌万伍仟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请及时与芒康县财政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卡若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藏昌都市生态环境局

                               20238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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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昌都市生态环境局   地址:昌都市卡若区城关镇达因卡达瓦路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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