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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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都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昌环罚〔2023〕22号

发布时间: 2023-08-29   浏览次数:   【字体:

被处罚单位昌都市**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CW5CH3A

住址:西藏昌都市昌都经济开发区*区经开大厦**层*区***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局于202373,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位于西藏自治区昌都市经济开发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未履行环评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搭建厂房并安装相关生产设备,涉嫌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现场勘查(检查)笔录12、当事人陈述(调查询问笔录1);3、视听资料(现场检查照片1);4、书证(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6、授权委托书1份;7、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8、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1份。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规定,你公司在未履行环评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搭建厂房并安装相关生产设备,涉嫌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387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环罚告字〔202322),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设单位为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法按照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柒万贰仟贰佰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请及时与市局财务或经开区财政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卡若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藏昌都市生态环境局

                           20238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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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昌都市生态环境局   地址:昌都市卡若区城关镇达因卡达瓦路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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