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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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都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昌环罚〔2023〕40号

发布时间: 2024-01-04   浏览次数:   【字体:

被处罚单位八宿县**乡农牧民施工队

法定代表人姓名: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5843840  

住址:八宿县**乡**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局于20231021对你公司实施的八宿县吉达乡拉然村扎西则沙场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生产废水未循环利用至生产线,在设置的四级沉淀池一角私设排放口,将废水直排

以上事实,有1.现场勘查(检查)笔录1份2.当事人陈述(调查询问笔录1份);3.视听资料(现场检查照片1张);4.书证(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生产废水未循环利用至生产线,在设置的四级沉淀池一角私设排放口,将废水直排

我局于20231222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环罚告字〔202340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规定及《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叁仟捌佰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我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卡若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卡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藏昌都市生态环境局

                       2023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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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昌都市生态环境局   地址:昌都市卡若区城关镇达因卡达瓦路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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