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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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都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昌环罚〔2023〕39号

发布时间: 2024-01-04   浏览次数:   【字体:

被处罚单位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RPQER9R  

住址:八宿县**镇**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局于20231021对你公司实施的川藏公路G318线提质改造工程田妥至根要村段(“72道拐”老路整治)项目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施工过程中扬尘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现场勘查(检查)笔录1份2.当事人陈述(调查询问笔录1份);3.视听资料(现场检查照片1张);4.书证(营业执照1份);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身份证明1份;6.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1份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施工过程中扬尘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  

我局于20231222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环罚告字〔202339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壹万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我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卡若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卡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藏昌都市生态环境局

                       2023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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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昌都市生态环境局   地址:昌都市卡若区城关镇达因卡达瓦路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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