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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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都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昌环罚〔2023〕34号

发布时间: 2024-01-04   浏览次数:   【字体:

被处罚单位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EFFP21

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路***号附***号1楼***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局于2023107,对你公司实施的改建S303项目所属的2号楼搅拌站砂石厂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将砂场生产废水直排至河流内。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现场勘查(检查)笔录1份;2.当事人陈述(调查询问笔录1份);3.视听资料(现场检查照片4张);4.书证(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6.授权委托书1份;7.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将砂场生产废水直排至河流内。

我局于20231228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环罚告字〔202334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般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方式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叁仟佰伍拾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我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卡若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卡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藏昌都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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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昌都市生态环境局   地址:昌都市卡若区城关镇达因卡达瓦路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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