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生态环境局
当事人名称/姓名:边坝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 1254**********792U
地址:西藏昌都市边坝县******
你医院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 2025 年 8月 6日对你医院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医院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8月3日,昌都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昌都智慧生态统一平台”对边坝县人民医院在线监测实时数据开展非现场检查时,发现化学需氧量(CODcr)数据从5月22日至6月7日,6月20日至6月25日一成不变。
2025年8月6日,昌都市生态环境执法大练兵实战比武活动第三轮交叉检查组执法人员赴边坝县人民医院污水处理站开展现场核查,发现:1.边坝县人民医院污水处理站CODcr、氨氮在线监测设备自2024年3月6日至今无校准记录;2.CODcr在线监测设备2025年5月10日、5月22日至6月7日、6月20日至6月25日缺失历史数据,存在监测设备运行不正常现象。
2025年8月7日,我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监测机构(敏贵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测人员携带有证标准溶液一同赴边坝县人民医院污水处理站开展 CODcr、氨氮在线监测设备进行比对监测,监测人员使用浓度为1000ug/mL±2%的有证 CODcr标准溶液,以10mL标准溶液置于100ml容量瓶中,用纯水定容至100ml摇匀,所得浓度为100mg/L±2%的标准溶液;使用浓度为12.4±0.6mg/L的有证氨氮标准溶液分别在该污水处理站 CODcr和氨氮在线监测设备上进行比对监测。结果显示:该污水处理站CODcr在线监测设备检测标样结果为21.1mg/L,超过HJ 354-2019规定的有证标准溶液浓度≥30 mg/L ,指标限值±10%的允许误差; 氨氮在线监测设备检测标样结果为13.628mg/L,超过超过HJ 354-2019规定的有证标准溶液浓度≥2mg/L ,指标限值±10%的允许误差,存在未保证该污水处理站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情况。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8月7日当事人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主体为边坝县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为王宗祥;
2.当事人提供授权委托书1份、授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边坝县人民医院委托代理人杨思身份;
3.2025年8月3日我局制作非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证明2025年8月3日,执法人员通过“昌都智慧生态统一平台”对边坝县人民医院在线监测实时数据开展非现场检查时,发现化学需氧量数据从5月22日至6月7日一成不变;
4.2025年8月3日我局制作非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证明2025年8月3日,执法人员通过“昌都智慧生态统一平台”对边坝县人民医院在线监测实时数据开展非现场检查时,发现化学需氧量数据从6月20日至6月25日一成不变;
5.2025年8月7日我局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未保证该污水处理站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情况”的情况;
6.2025年8月7日我局制作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未保证该污水处理站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情况;
7.2025年8月7日我局制作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证明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检查,边坝县人民医院污水处理站现场负责人陪同全程检查;
8.2025年8月7日我局制作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证明边坝县人民医院污水处理站CODcr在线监测设备长期未校准,最后一次校准日期为2024年3月5日;
9.2025年8月7日我局制作现场照片(图片)证据3:证明边坝县人民医院污水处理站氨氮在线监测设备长期未校准,最后一次校准日期为2024年3月5日;
10.2025年8月7日我局制作现场照片(图片)证据4:证明边坝县人民医院污水处理站CODcr在线监测设备缺少2025年5月10日历史数据;
11.2025年8月7日我局制作现场照片(图片)证据5:证明边坝县人民医院污水处理站CODcr在线监测设备缺少2025年5月22日至6月7日历史数据;
12.2025年8月7日我局制作现场照片(图片)证据6:证明边坝县人民医院污水处理站CODcr在线监测设备缺少2025年6月20日至6月25日数据;
13.2025年8月7日我局制作现场照片(图片)证据7:证明第三方监测人员携带有证的标准溶液(CODcr浓度100mg/L±2%)对边坝县人民医院污水处理站CODcr在线监测设备进行比对监测;
14.2025年8月7日我局制作现场照片(图片)证据8:证明第三方监测人员携带有证的标准溶液(氨氮浓度12.4mg/L±0.6)对边坝县人民医院污水处理站氨氮在线监测设备进行比对监测;
15.2025年8月7日我局制作现场照片(图片)证据9:证明该污水处理站CODcr在线监测设备检测标样结果为21.1mg/L,超过HJ 354-2019规定的有证标准溶液浓度≥30 mg/L ,指标限值±10%的允许误差;
16.2025年8月7日我局制作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0:证明边坝县人民医院污水处理站氨氮在线监测设备检测结果为13.628mg/L,超过超过HJ 354-2019规定的有证标准溶液浓度≥2mg/L ,指标限值±10%的允许误差;
17.2025年8月7日敏贵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一份,证明我局委托具有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
18.2025年8月7日第三方监测机构(敏贵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测人员提供化学需氧量(铬法)溶液标准物质证书(编号BW02089)、水质氨氮环境标准样品证书(编号BY100065)个一份,证明第三方监测人员携带有证的标准溶液(CODcr浓度100mg/L±2%)和标准溶液(氨氮浓度12.4mg/L±0.6);
19.2025年8月7日,我局提供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N等)验收技术规范复印件一份,证明水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验收项目及指标限值要求;
20.2025年8月6日由我局环境执法人员提供执法证件复印件2份,证明桑珠旺堆、次仁旺拉2名同志的执法人员身份和执法资格。
你医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留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0月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昌环罚告〔2025〕13号)告知你医院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医院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参照《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适用)的通知》(藏环发〔2024〕96号)文件精神,具体自由裁量采取情况如下:(一)个性因子裁量基准:自动监测设备联网、运行情况:已联网,监测设备运行不正常不大于2天/月,裁量等级为1;监测数据有效传输率: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前连续90日内自动监测数据有效传输率90%以上不足95%,裁量等级1; 监测设备运行情况:未定期校准监测设备,校准监测设备无记录,等级3;(二)共性因子裁量基准:违法后果: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裁量等级1;两年内生态环境违法次数(不含本次):未受过处罚,裁量等级1;违法持续时间:30天以上180天以下,裁量等级2;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社会影响:无媒体曝光且无有效投诉裁量等级1;(三)修正因子裁量基准:补救措施: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为1;经济承受度:一般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0;主观过错程度:过失,裁量等级为0;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产业结构类:鼓励类,裁量等级为-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以及《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试行)》(〔2024〕96号)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医院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24000元(大写:贰万肆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到昌都市生态环境局四楼财务室领取“西藏自治区缴款通知书”,并持“西藏自治区缴款通知书”到银行指定柜台缴纳罚款至财政国库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医院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藏昌都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16日
主办:昌都市生态环境局 地址:昌都市卡若区城关镇达因卡达瓦路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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