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生态环境局

政府信息公开

昌都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昌环罚〔2025〕14号)

发布时间: 2025-10-21   浏览次数:   【字体:

当事人名称/姓名:边坝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54**********JYXG

地址:西藏昌都市边坝县******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587日对你公司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8月3日,昌都市生态环境执法大练兵实战比武活动第三轮交叉检查组执法人员通过“昌都智慧生态统一平台”对边坝县渝弘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所运维的边坝县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数据开展非现场巡查时,发现出水口监测2025年7月23日、22日、6月20日的化学需氧量数据异常,且六月至8月3日CODcr数据波动较大,涉嫌在线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或CODcr超标。

2025年8月6日,执法人员同边坝县分局赴边坝县渝弘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所运维的边坝县污水处理厂开展现场核查,发现CODcr在线监测设备16:03数据为63.56mg/L,已超出排污许可证规定的CODcr排放浓度限值60mg/L,且该数据与本月其他时间数据差距较大。进一步与检查,该公司虽已定期对污水处理厂设备进行了校准、维护,但记录不完整。   

2025年8月7日,执法人员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监测机构(敏贵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测人员携带有证标准溶液一同赴边坝县渝弘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所运维的边坝县污水处理厂出水口进行采样并开展 CODcr、氨氮在线监测设备进行比对监测,监测人员使用浓度为1000ug/mL±2%的有证 CODcr标准溶液,以10mL标准溶液置于100ml容量瓶中,用纯水定容至100ml摇匀,所得浓度为100mg/L±2%的标准溶液;使用浓度为12.4±0.6mg/L的有证氨氮标准溶液分别在该污水处理站CODcr和氨氮在线监测设备上进行比对监测。比对监测结果显示:该污水处理厂CODcr在线监测设备检测标样结果为126.31mg/L,超过HJ 354-2019规定的有证标准溶液浓度≥30 mg/L ,指标限值±10%的允许误差;氨氮在线监测设备检测标样结果为0.042mg/L,超过超过HJ 354-2019规定的有证标准溶液浓度≥2mg/L ,指标限值±10%的允许误差,存在 CODcr、氨氮在线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的情况。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8月3日制作现场照片(图片)证据一份:证明“2025年8月3日,昌都市生态环境执法大练兵实战比武活动第三轮交叉检查组执法人员通过“昌都智慧生态统一平台”对边坝县渝弘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所运维的边坝县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数据开展非现场巡查时,发现出水口监测2025年7月23日、22日、6月20日的化学需氧量数据异常,且六月至8月3日CODcr数据波动较大,涉嫌在线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或CODcr超标。”的情况。

2.202587日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主体为边坝县渝弘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胡鹏程

3.2025年8月7日当事人提供授权委托书1份、授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边坝县渝弘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杨俊峰身份;

4.2025年8月7日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边坝县渝弘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所运维的边坝县污水处理厂出水口CODcr、氨氮在线监测设备,存在不正常运行”的情况;

5.2025年8月7日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现场情况的确认、主观过错、违法持续时间、违法次数等”的情况;

6.2025年8月7日我局制作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证明“2025年8月6日,边坝县污水处理厂CODcr在线监测设备16:03数据为63.56mg/L”的情况;

7.2025年8月7日我局制作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证明“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检查,边坝县污水处理厂现场负责人陪同全程检查与比对监测。”的情况;

8.2025年8月7日我局制作现场照片(图片)证据3:证明“第三方监测人员携带有证的标准溶液(氨氮浓度12.4mg/L±0.6)对边坝县污水处理厂氨氮在线监测设备进行比对监测。”的情况;

9.2025年8月7日我局制作现场照片(图片)证据4:证明“第三方监测人员携带有证的标准溶液(CODcr浓度100mg/L±2%)对边坝县污水处理厂CODcr在线监测设备进行比对监测。”的情况;

10.2025年8月7日我局制作现场照片(图片)证据5:证明“CODcr在线监测设备检测标样结果为126.31mg/L,超过HJ 354-2019规定的有证标准溶液浓度≥30 mg/L ,指标限值±10%的允许误差。”的情况;

11.2025年8月7日我局制作现场照片(图片)证据6:证明“氨氮在线监测设备检测标样结果为0.042mg/L,超过超过HJ 354-2019规定的有证标准溶液浓度≥2mg/L ,指标限值±10%的允许误差。”的情况;

12.2025年8月7日我局制作现场照片(图片)证据7:证明“执法人员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监测机构(敏贵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测人员一同对该污水处理厂出水口水样进行采样,现场负责人全程陪同。”的情况;                                                            

13.2025年8月7日我局制作现场照片(图片)证据8:证明“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授权委托人开展调查询问。”的情况

14.2025年8月7日敏贵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书1份,证明我局委托具有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的情况;

15.2025年8月7日敏贵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环境标准样品证书2份,证明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口CODcr、氨氮在线设备开展比对监测的标准溶液为有证标准溶液;

16.2025年8月11日敏贵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提检测报告1份;编号:敏贵实业(环)检字第HJ2025050811号,证明“该污水处理厂出水口CODcr、氨氮检测结果为达标”的情况。

17.2025年87日由我局环境执法人员提供执法证件复印件2份,证明桑珠旺堆、次仁旺拉2名同志的执法人员身份和执法资格。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留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

我局于202510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昌环罚告〔20251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参照《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适用)的通知》(藏环发〔2024〕96号)文件精神,具体自由量采取情况如下:(一)个性因子裁量基准:自动监测设备联网、运行情况已联网,监测设备运行不正常大于2天/月且不大于5天/月裁量等级为2监测数据有效传输率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前连续90日内自动监测数据有效传输率90%以上不足95%,裁量等级1 监测设备运行情况:定期维护监测设备,维护记录不完整,裁量等级1;(二)共性因子裁量基准:违法后果: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裁量等级1;两年内生态环境违法次数(不含本次):未受过处罚,裁量等级1;违法持续时间:30天以上180天以下,裁量等级2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社会影响:无媒体曝光且无有效投诉裁量等级1;)修正因子裁量基准: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为0;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裁量等级为-2;主观过错程度:过失裁量等级为0;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产业结构类:鼓励类,裁量等级为-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以及《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试行)》(〔2024〕96号)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22000元(大写:贰万贰仟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到昌都市生态环境局四楼财务室领取西藏自治区缴款通知书,并持西藏自治区缴款通知书银行指定柜台缴纳罚款至财政国库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藏昌都市生态环境局

                        202510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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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昌都市生态环境局   地址:昌都市卡若区城关镇达因卡达瓦路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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