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襄阳**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邓*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86853B
住址:襄阳市襄城区营盘村*幢*单元*层***室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局于2023年6月16日,对位于国道318线芒康县觉巴乡隧道二标段工程施工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项目施工作业单位在场地内设置的堆土料场内堆存的2处砂土料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有扬尘现象,占地面积约有120㎡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现场勘查(检查)笔录1份;2、当事人陈述(调查询问笔录1份);3、视听资料(现场检查照片2张);4、书证(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6、授权委托书1份;7、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占地面积确认证明一份、法人身份证明一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你公司项目施工作业单位在场地内设置的堆土料场内堆存的2处砂土料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有扬尘现象的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3年8月13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昌环罚告字〔2023〕27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第(三)款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反本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和《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请及时与贡觉县财政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卡若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藏昌都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19日
主办:昌都市生态环境局 地址:昌都市卡若区城关镇达因卡达瓦路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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