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广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奚*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KD9JMOW
住址:南宁市江南区沙井大道**号南宁华南城江南上城*栋****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局于2023年5月2日,对你公司位于昌都市贡觉县辖区内改建的S201三标建设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建设过程中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石土进行处理或处置,存在未单独收集、存放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现场勘查(检查)笔录1份;2、当事人陈述(调查询问笔录1份);3、视听资料(现场检查照片4张);4、书证(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一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任职通知1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国家加强对土壤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对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应当单独收集和存放,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利用土地复垦、土壤改良、造地和绿化等。你公司存在未单独收集、存放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的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3年7月26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昌环罚告字〔2023〕16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既未陈述申辩、也未举行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有地方人民政府生态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五十万以上一百万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及《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行政处罚量基准适用》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叁拾伍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请及时与贡觉县财政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卡若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藏昌都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1日
主办:昌都市生态环境局 地址:昌都市卡若区城关镇达因卡达瓦路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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