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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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都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昌环罚〔2023〕29号

发布时间: 2023-09-19   浏览次数:   【字体:

被处罚单位山西****有限公司丁青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乔**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PHQNBXK

住址:西藏自治区昌都市丁青县迎宾大道自建商住楼***室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局于202387位于丁青县协雄乡朗通坝市政道路建设工程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项目施工作业单位,未规范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围挡高度低于堆放物高度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现场勘查(检查)笔录12、当事人陈述(调查询问笔录1);3、视听资料(现场检查照片4);4、书证(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6、授权委托书1份;7、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你公司项目施工作业单位规范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围挡高度低于堆放物高度的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396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环罚告字〔202329),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及《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叁万贰仟伍佰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请及时与贡觉县财政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卡若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藏昌都市生态环境局

                         20239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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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昌都市生态环境局   地址:昌都市卡若区城关镇达因卡达瓦路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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