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责令改正单位: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1******DY0K7Q(1-1)
住所(住址):西藏昌都市察雅县**乡**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局于 2023年10月27日对你公司实施的项目莫朵娃砂石加工厂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矿石加工区现场生产废水及泥浆漫流,雨水排水沟堵塞、废水收集沟、沉淀池未及时清理泥浆,生产水循环及压滤机使用无法达到效果、导致加工区废水外排,下游河道水质受严重影响。
以上事实,有1.现场勘查(检查)笔录1份;2.当事人陈述(调查询问笔录1份);3.视听资料(现场检查照片4张);4.书证(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明1份;6.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1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矿石加工区现场生产废水及泥浆漫流,雨水排水沟堵塞、废水收集沟、沉淀池未及时清理泥浆,生产水循环及压滤机使用无法达到效果、导致加工区废水外排,下游河道水质受严重影响。
我局于2024年1月17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昌环罚告字〔2023〕42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及《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肆拾玖万叁仟柒佰伍拾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我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卡若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卡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藏昌都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24日
主办:昌都市生态环境局 地址:昌都市卡若区城关镇达因卡达瓦路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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