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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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都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昌环罚〔2023〕35号

发布时间: 2024-01-26   浏览次数:   【字体:

被处罚单位察雅县******

法定代表人姓名:洛**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42******518665A

住址:察雅县烟多中路*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局于2023928,对察雅县宗沙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项目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情况下开工建设,涉嫌未批先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现场勘查(检查)笔录1份2.当事人陈述(调查询问笔录1份);3.视听资料(现场检查照片3);4.书证(昌都市生态环境局察雅县分局取证登记 1 份);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法人身份证明一份

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情况下开工建设,涉嫌未批先建

我局于2024117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环罚告字〔202335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建设总投资额的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及《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肆拾肆万肆仟壹佰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我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卡若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卡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藏昌都市生态环境局

2024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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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昌都市生态环境局   地址:昌都市卡若区城关镇达因卡达瓦路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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