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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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都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昌环罚〔2024〕2号

发布时间: 2024-05-21   浏览次数:   【字体:

被责令改正公司八宿县****加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T12X64K  

住所(住址):昌都市八宿县*******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局于202439日对八宿县王牌石材加工有限公司赴现场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未采取环评要求的防尘措施,厂区主干道未硬化,道路旁未设置车辆限速牌,现场未看到洒水记录台账,日常石材切割点没有喷淋降尘设施。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2.当事人陈述(调查询问笔录1份);3.视听资料(现场检查照片2);4.书证(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该公司未采取环评要求的防尘措施,厂区主干道未硬化,道路旁未设置车辆限速牌,现场未看到洒水记录台账,日常石材切割点没有喷淋降尘设施。

我局于202457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环罚告字〔20242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规定及《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表》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柒万陆仟贰佰伍拾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我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卡若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卡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藏昌都市生态环境局

                       2024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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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昌都市生态环境局   地址:昌都市卡若区城关镇达因卡达瓦路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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