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生态环境局

政府信息公开

昌都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昌环罚〔2024〕16号

发布时间: 2024-07-30   浏览次数:   【字体:

当事人/姓名洛隆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1

住所(住址):昌都市洛隆县**镇**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3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砂石厂未采取有效措施覆盖砂石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调查询问笔录1份3.现场图片4张、视频1份;4.业执照1份;5.法定代表人及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72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我局于2024717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环罚告字〔202416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7条第(2)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表》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伍万捌仟柒佰伍拾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洛隆县财政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卡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法申请卡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藏昌都市生态环境局

                       2024722

附件下载:
相关链接:
友情链接:

主办:昌都市生态环境局   地址:昌都市卡若区城关镇达因卡达瓦路生态环境局

藏ICP备13000004号-1 藏公网安备 54212102000004号

市举报电话和邮箱:0895-4831144,cdwangxinban@163.com

昌都市生态环境局举报电话:0895-4822284  邮箱:cdhb4822284@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