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姓名:昌都市昌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黄*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904653U
住所(住址):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左贡县珠然新区万汇州际酒店后面周转房***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12日对该工程项目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该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裸露的堆料未覆盖。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6月12日现场记录,由昌都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该项目实施工厂区未采取环评要求的防尘措施堆料区域未覆盖;2.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6月12日现场记录,由昌都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该项目实施工厂区未采取环评要求的防尘措施堆料区域未覆盖;3.现场图片3张,2024年6月12日现场记录,由昌都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该项目实施工厂区未采取环评要求的防尘措施堆料区域未覆盖;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5.营业执照1份,证明环境违法主体是昌都市昌都新区万泰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我局于2024年8月13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昌环罚告字〔2024〕18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7条第(2)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及《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表》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叁万陆仟伍佰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及时与左贡县财政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卡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法申请卡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藏昌都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18日
主办:昌都市生态环境局 地址:昌都市卡若区城关镇达因卡达瓦路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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