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姓名:西藏自治区********大队
法定代表人: 胡*洪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3U
住所(住址):西藏拉萨市**区**路**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19日对西藏自治区*********大队承建的昌都市洛隆县孜托镇加日扎县政府后山崩塌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工作、学习。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调查询问笔录1份;3.现场图片4张、视频1份;4.营业执照1份;5.法定代表人及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二)项违法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我局于2024年8月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昌环罚告字〔2024〕21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二)项违法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及《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表》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叁佰柒拾伍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洛隆县财政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卡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法申请卡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藏昌都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10日
主办:昌都市生态环境局 地址:昌都市卡若区城关镇达因卡达瓦路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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