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姓名:昌都市**昌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肖*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T2K288M
住所(住址):西藏昌都市经济开发区民族手工业园*楼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2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调查询问笔录1份;3.现场图片1张;4.营业执照1份;5.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6.委托书1份;7.排污许可证1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
我局于2024年8月28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昌环罚告字〔2024〕26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的由生态环境局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及《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表》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柒佰伍拾元。
缴款银行:昌都市境内任意银行缴款编码:54030124000001092837(动态产生)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我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卡若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法申请卡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藏昌都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4日
主办:昌都市生态环境局 地址:昌都市卡若区城关镇达因卡达瓦路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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