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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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都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昌环罚〔2024〕19号

发布时间: 2024-09-20   浏览次数:   【字体:

当事人/姓名察雅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

法定代表人: 卓玛拥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42126MB1D51864C

住所(住址):察雅县吉塘镇雪通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620日检查发现察雅县农业农村局所负责的西藏高原青稞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在未办理环评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建设勾调车间、陶坛酒库、包装车间、制曲车间+粮食库、露天酒库、综合楼、垃圾用房、消防动力中心、污水处理用房等附属设施建设。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调查询问笔录1份3.现场图片3张;4.法定代表人、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1份;6.书证(昌都市生态环境局察雅分局取证登记1份)。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法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我局于2024911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环罚告字〔202419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及《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载量基准适用规定》,该项目应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该项目处于主体建设阶段;符合三线一单分区管控要求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违法持续时间超过6个月并且在1年以内的;未造成生态破坏或者环境污染等,《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表》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165万元(大写:壹佰陆拾伍万元整)。

缴款银行昌都市境内任意银行缴款编码:54032524000000118090(动态产生)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我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卡若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法申请卡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藏昌都市生态环境局

                              20249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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