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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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都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昌环不罚〔2024〕20号

发布时间: 2024-10-08   浏览次数:   【字体:

当事人/姓名昌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杨*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42*******219810

住所(住址):昌都市卡若区城关镇体育路1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71日对类乌齐县污水处理厂进行专项检查,该污水处理厂于2019年4月完成环评审批,于2019年5月15日开工建设,2020年10月15日主体完工,经检查发现污水处理及收集系统项目建设地点发生变动,但建设单位并未重新履行环评手续。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调查询问笔录1份3.现场照片2张;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份;5.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6.概算批复1份;7.关于《昌都市类乌齐县城污水处理及收集系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1份。

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该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我局于2024924日向你单位送达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字〔202420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法定追溯期限为两年,该案已超过行政追溯期限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不予行政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卡若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法申请卡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藏昌都市生态环境局

                       2024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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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昌都市生态环境局   地址:昌都市卡若区城关镇达因卡达瓦路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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