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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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都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昌环罚〔2024〕22号

发布时间: 2024-10-08   浏览次数:   【字体:

当事人/姓名成都麦哈克自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68114C

住所(住址):成都高新区创业路*号*栋**楼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17日对昌都市高争水泥公司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涉嫌未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2.调查询问笔录23.现场图片2张;4.营业执照1份;5.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6.授权委托书1份;7.影像资料1份;8.劳动合同书复印件1份。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我局于2024924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环罚告字〔202422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0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排放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表》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拾伍万伍仟

缴款银行昌都市境内任意银行缴款编码:(动态产生)54030124000001129302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我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卡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法申请卡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藏昌都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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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昌都市生态环境局   地址:昌都市卡若区城关镇达因卡达瓦路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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