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姓名:类乌齐县类乌齐镇达郭农牧民砂石厂
法定代表人: 其**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T1F9F0H
住所(住址):类乌齐镇达郭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13日对类乌齐县类乌齐镇达郭农牧民砂石厂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你砂厂未采取降尘措施,现场扬尘较大,部分砂石堆料未覆盖、洒水等降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调查询问笔录1份;3.现场照片2张;4.营业执照1份;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72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我局于2024年9月25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昌环罚告字〔2024〕28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7条第(2)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及《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表》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免予行政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卡若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法申请卡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藏昌都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30日
主办:昌都市生态环境局 地址:昌都市卡若区城关镇达因卡达瓦路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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