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姓名:成都******公司
负责人: 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PL5A
住所(住址):四川省成都市**区**路**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局于2024年7月27日陪同自行监测质量监督检查组前往贡觉隧道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成都********公司运行的污水处理站在运行过程中,调节池内水位达到最高水位时污水通过最高水位设置的管口未经下一步处理,经地埋式暗管汇入至巴氏槽出水口中,最终排入至当地的雨水沟中PH值超标。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2.当事人陈述(调查询问笔录1份);3.视听资料(现场检查照片4张);4.书证(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5.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6.委托书1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4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昌环罚告字〔2024〕23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及根据《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40万元(大写:肆拾万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我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卡若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法申请卡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藏昌都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3日
主办:昌都市生态环境局 地址:昌都市卡若区城关镇达因卡达瓦路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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