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姓名:西藏丁青县*********有限责任公司
负责人: 旦**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65
住所(住址):拉萨市城关区**路*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9日对丁青县觉恩乡巴河村在建水利项目的搅拌站日常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搅拌站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下,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调查询问笔录1份;3.现场图片1张;4.营业执照1份;5.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6.授权委托书1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我局于2024年10月31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昌环罚告字〔2024〕34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第一款、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及《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表》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98500元(大写:玖万捌仟伍佰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我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卡若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法申请卡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藏昌都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1日
主办:昌都市生态环境局 地址:昌都市卡若区城关镇达因卡达瓦路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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