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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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都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昌环罚〔2024〕33号

发布时间: 2024-11-19   浏览次数:   【字体:

当事人/姓名四川********有限公司

负责人: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90N

    住所(住址):成都市锦江区**路*段*号*栋**单元**层****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28日对养护工程****线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运行的修路厂,砂料露天堆放,未设置不低于堆放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止扬尘。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调查询问笔录1份3.现场照片4张;4.营业执照1份;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6.委托书1份。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72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我局于2024114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环罚告字〔202433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7条第(2)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表》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21250元(大写:贰万壹仟贰佰伍拾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我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卡若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法申请卡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藏昌都市生态环境局

                              202411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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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昌都市生态环境局   地址:昌都市卡若区城关镇达因卡达瓦路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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