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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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都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昌环罚〔2024〕41号

发布时间: 2025-01-13   浏览次数:   【字体:

当事人/姓名:昌都市卡若区**村**动车综合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飞

身份证号码:61242******202777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757083A

住所(住址):西藏昌都市卡若区**村面粉厂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局执法人员2024年12月6日对你公司现场排查尾气操作间、监测设备、检测报告、检测流程,发现抽取的报告中五份报告车牌号:豫N59562;报告编号:540300022406201526580024;车牌号:藏BM9533报告编号:540300022406181015200018 ;车牌号:青HA6803;报告编号:540300022406251254430009;牌号:藏BC1361报告编号:540300022405301501330050;车牌号:川AF9001;报告编号:540300022405161646180049显示排气污染物测试中实测转速均在七百转速左右,不符合GB3847-2018《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要求,每一个自由加速测量发动机额定转速不得低于2/3。该行为存在操作过程中操作人员违规操作。

以上事实,1.昌都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12月6日现场记录,由局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不符合GB3847-2018《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要求2.昌都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12月6日记录,由局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不符合GB3847-2018《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要求的事实。3.现场图片(2024年12月6日现场照相机照相取得,由局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不符合GB3847-2018《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A.4.4要求。4.营业执照1份(2024年12月6日由企业提供)证明环境违法主体是公司。5.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4年12月5日由企业提供)证明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群飞。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部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我局于20241227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环罚告字202441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表》规定共性因子裁量基准:个性因子裁量基准:涉及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10辆以下,等级1。共性因子裁量基准:违法后果、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等级1。两年内生态环境违法次数:未受过处罚,等级1。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等级1。修正因子裁量基准: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等级-2;主观过错程度;故意,等级2;改正态度:立即改正;等级-2。产业结构类型:其他类,等级0。经计算,建议行政处罚10万元整(拾万元)。(二)没收违法所得情况根据昌都市卡若区波妥村金鑫机动车综合检测有限公司收费系统显示,五辆车子各环保检测费用收费标准如下1.车牌号:豫N59562;报告编号:540300022406201526580024;收费标准600元/次。2.车牌号:藏BM9533报告编号:540300022406181015200018;收费标准230元/次。3.车牌号:青HA6803;报告编号:540300022406251254430009;收费标准600元/次。4.车牌号:藏BC1361;报告编号:540300022405301501330050;收费标准600元/次。5.车牌号:川AF9001;报告编号:540300022405161646180049;收费标准600元/次。建议没收5份虚假排放检验报告,并按照该公司环保检测费用计算,共计违法所得2630元(贰仟陆佰叁拾元)。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102630(大写:拾万零贰仟陆佰叁拾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我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卡若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法申请卡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藏昌都市生态环境局

202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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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昌都市生态环境局   地址:昌都市卡若区城关镇达因卡达瓦路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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