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姓名:西藏昌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拉**仁
身份证号码:540102*******401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46
住所(住址):西藏昌都卡若区特贡村经济技术开发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局于2024年12月2日通过非现场执法从“昌都智慧生态统一平台”调取了你公司2024年度水泥生产一线污染物排放的在线监测数据并翻阅环评批复,发现污染物(氮氧化物)年总排放量数据显示566.3吨。实际水泥生产一线环评批复年总排放量为492.3吨,存在年总排放量超标。2024年12月3日收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水泥生产一线氮氧化物总量超标的情况说明》。2024年12月5日执法人员对“氮氧化物年总排放量超标问题”进行了现场核查,发现该公司已停止生产,通过调取在线监测数据、查阅排污许可证、环评批复文件及“全国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显示你公司水泥生产一线氮氧化物年总排放量为492.3吨,截至目前实际年排放总量为616吨,存在超标排放总量。与我局“昌都智慧生态统一平台”调取的数据(截至目前氮氧化物实际年排放总量为566.3吨)不一致。通过进一步核对,由于你公司的在线监测传输数据系统不稳定,导致部分监测数据未能及时上传至我局该平台,造成数据偏差,其缺少的数据有2024年3月16至25日、5月4日至8日、11月2日、11月9日等监测数据。最终以你公司的氮氧化物年排放总量616吨为准。根据在线监测数据分析,你公司污染因子(氮氧化物)与2024年10月15日已达到规定的年总排放量限值,截至2024年12月3日,持续违法排污50天。
以上事实,有1.昌都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12月5日现场记录,由我局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公司水泥生产一线氮氧化物排放量已超出年排放总量。2.昌都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12月5日记录,由我局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公司水泥生产一线氮氧化物排放量已超出年排放总量。3.现场图片1(2024年12月2日现场照相机照相取得,由我局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昌都智慧生态统一平台”调取数据显示该公司水泥生产一线2024年度截至目前氮氧化物总排放量为566.3吨,已超出排污许可证及环评批复规定的年总排放量指标。4.现场图片2(2024年12月2日现场照相机照相取得,由我局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公司排污许可证上水泥生产一线、二线氮氧化物规定的年总排放量指标分别为492.3吨和420吨。5.现场图片3(2024年12月5日现场照相机照相取得,由我局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公司截至目前水泥生产一线氮氧化物实际年排放总量为616吨,已超出排污许可证及环评批复规定的年总排放量指标。6.现场图片4(2024年12月5日现场照相机照相取得,由我局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公司污染物排放区域为二类功能区(居民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7.现场图片5(2024年12月5日现场照相机照相取得,由我局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公司排污单位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 。8.环评批复文件1份(2024年12月5日由西藏昌都高争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证明你公司水泥生产一线氮氧化物规定的年总排放量为492.3吨。9.营业执照1份(2024年12月5日由企业提供)证明环境违法主体是西藏昌都****有限公司。10.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4年12月5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拉**仁。11.授权委托书一份(2024年12月5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你公司委托李*勇作为西藏昌都****有限公司代理人。12.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024年12月5日由企业提供)证明受委托人为李*勇。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19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昌环罚告字〔2024〕40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及《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表》的规定,共性因子裁量基准: 1.违法后果: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2.两年内生态环境违法次数:未受过处罚。3.违法持续时间:30天以上180天以下。4.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5.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内。6.社会影响:无媒体曝光且无有效投诉。二、个性因子裁量基准(3)总量管理制度行为:7. 排污单位管理类别:重点管理。8.污染物排放去向或区域:二类功能区(居民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9.违法排污持续时间:一个月以上。10.排污类别:水泥。11.超标因子个数:1个。12.超总量状况:超总量20%以上。三、修正因子:13.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14.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国有企业。15.主观过错程度:过失。16.改正态度:立即改正。17.产业结构类型:其他类,等级0;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270909.09元(大写:贰拾柒万零玖佰零玖元零玖分)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我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卡若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法申请卡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藏昌都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27日
主办:昌都市生态环境局 地址:昌都市卡若区城关镇达因卡达瓦路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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