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姓名:江达县**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阿*
身份证号码:5421******417003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T51PG4B
住所(住址):昌都市**县搅拌厂对面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10日对你公司现场排查尾气操作间、监测设备、检测报告、检测流程,发现抽取的报告中三份报告车牌号:湘EW7388;报告编号:542122012408260952272024;车牌号:甘AX0X26;报告编号:542122012409271029342726;车牌号;川A78L8J报告编号:542122012411051214363592显示排气污染物测试中加载减速法中最大轮边功率实测值不符合GB3847-2018《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要求,所需最小功率=发动机额定功率*(100%-功率损失百分比)(无特殊要求,功率损失百分比的默认值为60%),实测值均超出公式应得值,仍出具在用车检测合格报告,该行为存在在用车检测报告造假。
以上事实,有1.昌都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12月10日现场记录,由我局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不符合GB3847-2018《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要求。2.昌都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12月11日记录,由我局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不符合GB3847-2018《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要求的事实。3.现场图片(2024年12月10日现场照相机照相取得,由我局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不符合GB3847-2018《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A.4.4要求。4.营业执照1份(2024年12月10日由企业提供)证明环境违法主体为你公司。(提供人:江拥加措)5.江达县安江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资质认定证书1份。(提供人:江拥加措)6.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4年12月10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阿坡。(提供人:江拥加措)
7.江达县安江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收费标准复印件1份。(提供人:江拥加措)8.授权委托书1份及任命通知1份。(提供人:江拥加措)。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部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我局于2024年12月27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昌环罚告字〔2024〕43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及《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表》的规定,(一)裁量因子取值情况个性因子裁量基准:机动车排放检验作假情况,涉及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10辆以下。共性因子裁量基准:违法后果,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等级为1 ;两年内生态环境违法次数:未受过处罚,等级为1;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等级为1;区域影响:县级区域内,等级为1;社会影响:无媒体曝光且无有效投诉,等级为1。修正因子裁量基准: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已消除,等级为-2;经济承受程度:微型企业,等级-2;产业结构类型:其他类,等级0。经计算,建议行政处罚10万元(拾万元)。(二)没收违法所得情况:建议没收3份虚假轻型货车检验报告,并按照该公司环保检测收费标准300元/份计算,共计违法所得900元(玖佰元)。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100900元(大写:拾万零玖佰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我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卡若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法申请卡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藏昌都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7日
主办:昌都市生态环境局 地址:昌都市卡若区城关镇达因卡达瓦路生态环境局
藏ICP备13000004号-1 藏公网安备 54212102000004号
昌都市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及邮箱:0895-4831144,cdwangxinban@163.com
昌都市生态环境局举报电话:0895-4822284 邮箱:cdhb4822284@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