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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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都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昌环罚〔2024〕42号

发布时间: 2025-01-13   浏览次数:   【字体:

当事人/姓名:昌都市**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加**西

身份证号码:5421******9040019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847717Q

住所(住址):西藏昌都市昌都经济开发区*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9日联合市场监管、交通、交警支队等部门开展了对你公司联合执法,检查了尾气操作间、相关监测设备、检测报告、检测流程等,调取了尾气检测报告,发现出具的9份(附件1)机动车尾气检验报告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生态环境标准》(HJ1237-2021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C.3.1应对以下汽车进行OBD检查:-2011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轻型汽油车;-2013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重型汽油车;-2011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轻型燃汽车;-2018年1月1日以后生产的重型燃汽车;-2018年1月1日以后生产的柴油车;相关要求进行操作,出具的报告中存在OBD流程漏检,未填写OBD相关检测数据,在OBD数据项目为空的情况下,出具合格检验报告,存在出具机动车检验虚假报告。

以上事实,1.昌都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12月9日现场记录,由局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生态环境标准》(HJ1237-2021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C.3.1应对以下汽车进行OBD检查。2.昌都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12月9日记录,由局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生态环境标准》(HJ1237-2021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C.3.1应对以下汽车进行OBD检查。3.现场图片(2024年12月9日现场照相机照相取得,由局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公司在OBD数据项目为空的情况下,出具合格检验报告。4.营业执照1份(2024年12月9日由企业提供)证明环境违法主体是公司。5.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4年12月9日由企业提供)证明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加永益西。 6.授权委托书一份(2024年12月9日由企业提供。)证明公司委托加永赤林为昌都市利民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代理人。7.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024年12月9日由企业提供)证明受委托人为加永赤林。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部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我局于20241227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环罚告字202442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表》规定(一)裁量因子取值情况个性因子裁量基准;涉及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10辆以下,等级1。共性因子裁量基准:违法后果、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等级1。两年内生态环境违法次数:未受过处罚,等级1。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等级1。修正因子裁量基准: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等级-2。主观过错程度:故意,等级2。改正态度:立即改正;等级-2。产业结构类型:其他类,等级0。经计算,建议行政处罚10万元整(拾万元)。(二)没收违法所得情况建议没收9份虚假排放检验报告,并按照昌都市利民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收费标准200元/次的环保检测费用计算,共计违法所得1800元(壹仟捌佰元)。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101800元(大写:拾万零壹仟捌佰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我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卡若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法申请卡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藏昌都市生态环境局

202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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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昌都市生态环境局   地址:昌都市卡若区城关镇达因卡达瓦路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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