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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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都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昌环罚〔2024〕44号

发布时间: 2025-01-13   浏览次数:   【字体:

当事人/姓名:芒康县**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仁**嘎

身份证号码:5421******0912002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T1FJL3B

住所(住址):西藏**县产业园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11日对你公司开展了尾气操作间、相关监测设备、检测报告、检测流程等执法检查,调取的尾气检测检验报告中发现7份机动车尾气检验报告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生态环境标准》(HJ1237-2021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C.3.1应对以下汽车进行OBD检查:-2011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轻型汽油车;-2013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重型汽油车;-2011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轻型燃汽车;-2018年1月1日以后生产的重型燃汽车;-2018年1月1日以后生产的柴油车;相关要求进行操作,出具的报告中存在OBD流程漏检,未填写OBD相关检测数据,在OBD数据项目为空的情况下,出具合格检验报告,存在出具机动车检验虚假报告

以上事实,1.昌都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12月11日现场记录,由局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生态环境标准》(HJ1237-2021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C.3.1应对以下汽车进行OBD检查。2.昌都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12月11日记录,由局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生态环境标准》(HJ1237-2021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C.3.1应对以下汽车进行OBD检查。3.现场图片(1、2、3)(2024年12月11日现场照相机照相取得,由局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公司在OBD数据项目为空的情况下,出具合格检验报告。

4.营业执照1份(2024年12月11日由企业提供)证明环境违法主体为你公司。5.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4年12月11日由企业提供)证明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仁青卓嘎。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部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我局于20241227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环罚告字202444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一)机动车排放检测作假情况:个性因子裁量基准;涉及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10辆以下,等级1;共性因子裁量基准:违法后果、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等级1;两年内生态环境违法次数:未受过处罚,等级1;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等级1;修正因子裁量基准: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等级-2;主观过错程度;故意,等级2;改正态度:等级-2;产业结构类型:其他类,等级0;经计算,建议行政处罚10元(拾万元)。(二)没收违法所得情况建议没收7份机动车尾气检验报告违法所得1680元(壹仟陆佰捌拾元)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101680(大写:拾万零壹仟陆佰捌拾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我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卡若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法申请卡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藏昌都市生态环境局

202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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