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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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环罚〔2025〕5号

发布时间: 2025-06-23   浏览次数:   【字体:

昌都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环罚〔20255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洛隆县**砂石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54**********TB96  

地址:西藏自治区昌都市洛隆县******             

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5410 日对你公司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4月10日昌都市生态环境局洛隆县分局执法人员王成云执法证编号:26050715001、执法人员巴桑卓拉执法证编号:26050715004洛隆县云吉砂石料有限公司所辖洛隆县腊久乡八美村砂石厂现场检查发现砂石厂在砂石料生产、堆放过程中存在未采取有效措施覆盖砂石料防治扬尘污染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4月11日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截图1份,证明李建强为洛隆县云吉砂石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李建强为洛隆县腊久乡八美村砂石厂负责人的身份。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5年4月10日现场记录,由昌都市生态环境局洛隆县分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洛隆县腊久乡八美村砂石厂未严格落实扬尘污染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

3.现场勘察平面图1张和现场取证违法照片4张(2025年4月11日现场拍摄取得,由昌都市生态环境局洛隆县分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洛隆县腊久乡八美村砂石厂未严格落实扬尘污染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

4.昌都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5年4月11日在昌都市洛隆县孜托镇民生楼3楼生态环境分局办公室记录,由昌都市生态环境局洛隆县分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洛隆县腊久乡八美村砂石厂未采取有效措施覆盖砂石料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

5.营业执照1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截图1份(2025年4月11日由洛隆县云吉砂石料有限公司提供),证明洛隆县腊久乡八美村砂石厂为违法主体。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5年4月11日由洛隆县云吉砂石料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建强,洛隆县腊久乡八美村砂石厂负责人为李建强。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72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55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昌环罚告〔20255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参照《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适用)的通知(藏环发202496号)文件精神,具体自由量采取情况如下:(一)个性因子量基准:排污单位管理类别:重点管理,裁量等级为5;违法排污持续时间:30天以下,裁量等级为1(二)共性因子量基准:违法后果: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量等级为1。年内生态环境违法次数:未受过处罚,量等级为1;违法持续时间:30天以下,裁量等级为1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量等级为1;社会影响:无媒体曝光且无有效投诉,量等级为1(三)修正因子量基准: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已消除,量等级为-2。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量等级为-2。主观过错程度:过失,量等级为0。改正态度:立即整改,量等级为-2。产业结构类:其它类,量等级为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物料的;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四)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

(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六)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的;

(七)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的;

(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规定,参照《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试行)》藏环发202496号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12300元(大写: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藏昌都市生态环境局

                       20256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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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昌都市生态环境局   地址:昌都市卡若区城关镇达因卡达瓦路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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