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环罚〔2025〕3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陈*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51********2QF34F
地址:西藏自治区昌都市********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 2025 年 3 月 14 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3月14日昌都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区分局执法人员洛松泽仁(执法证编号:65121500V)、执法人员松巴(执法证编号:26051215002)前往四川岩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营的昌都市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现场检查时发现:纸质台账中未如实记录污染物(悬浮物)排放浓度(2025年2月24日,昌都市生态环境局智慧生态平台反馈昌都市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悬浮物数据超标。)昌都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区分局在智慧生态平台对你公司即时派发工单,你公司虽即时进行了报备,但在现场执法检查中发现:纸质台账数据正常。存在“纸质台账中未如实记录污染物(悬浮物)排放浓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昌都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5年3月14日现场记录,由昌都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区分局环境执法人员提供)以上证据证明了该企业未如实记录污染物(悬浮物)排放浓度的环境违法行为。
2.昌都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5年3月14日记录,由昌都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区分局环境执法人员提供)以上证据证明了该企业未如实记录污染物(悬浮物)排放浓度的环境违法行为。
3.营业执照2份(2025年3月17日,由昌都市四川岩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昌都分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是四川岩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昌都分公司。
4.昌都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区分局现场执法检查图片1份
(2025年3月14日由昌都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区分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了该企业未如实记录污染物(悬浮物)排放浓度的环境违法行为。
5.四川岩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陈杰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5年3月17日由昌都市四川岩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昌都分公司提供)证明该企业法定代表人为陈杰。
6.四川岩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昌都分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刘鹏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5年3月17日由昌都市四川岩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昌都分公司提供)证明该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刘鹏。
7.委托书1份(2025年3月17日四川岩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昌都分公司提供)证明四川岩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昌都分公司委托杨云贵为分公司代理人。
8.受委托人杨云贵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5年3月17,日由四川岩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昌都分公司提供)证明受委托人的身份。
9.关于刘江波、杨云贵同志任职任命的通知书1份(2025年3月17日,由四川岩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昌都分公司提供)证明受委托人在昌都市经开区污水处理厂任职情况。
10.排污许可证1份(2025年3月17日,由四川岩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昌都分公司提供)证明该公司需要如实记录污染物(悬浮物)排放浓度。
11.昌都智慧生态平台上相关数据及昌都市经开区污水处理厂纸质台账各1份(2025年3月14日,由昌都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区分局环境执法人员提供)以上证据证明了该企业未如实记录污染物(悬浮物)排放浓度的环境违法行为。
12.昌都智慧生态一在线监管平台上2025年2月24日2:00时悬浮物浓度为15.974mg/L;2025年2月24日2:00时纸质台账中悬浮物浓度为2.0mg/L;国家标准悬浮物排放浓度为≤10mg/L,证明该企业未如实记录污染物(悬浮物)排放浓度的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施设、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 5 月 6 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昌环罚告〔2025〕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参照《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适用)的通知》(藏环发〔2024〕96号)文件精神,具体自由裁量采取情况如下:一、个性因子裁量基准。排污单位管理类别:简化管理,裁量等级为2。污染物排放去向或者区域:二类功能区/Ⅲ类水体,裁量等级为3。违法排污持续时间:不足5天,裁量等级为1。排污类别: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为2。超标因子个数:1个,裁量等级为1。日排放量(水):不足10吨(一般排污单位)/不足5万吨(生活污水处理厂)不足2000吨(工业污水处理厂),裁量等级为1。超标总量状况:超总量5%以下,裁量等级为1。排污设施运行及数据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记录弄虚作假、裁量等级为5。二、共性因子裁量基准。违法后果: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裁量等级为1。两年内生态环境违法次数:未受过处罚,裁量等级为1。违法持续时间:30天以下,裁量等级为1。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社会影响:无媒体曝光且无有效投诉,裁量等级为1。三、修正因子裁量基准。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已消除,裁量等级为-2。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裁量等级为-2。主观过错程度:过失,裁量等级为0。改正态度:立即整改,裁量等级为-2。产业结构类:鼓励类,裁量等级为-2。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试行)》(藏环发〔2024〕96号)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5300元(大写:伍仟叁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藏昌都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13日
主办:昌都市生态环境局 地址:昌都市卡若区城关镇达因卡达瓦路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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