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环罚〔2025〕2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榆林****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61********C6BM1X
地址:西藏昌都市察雅县******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 2025 年 3 月 12 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3月12日,昌都市生态环境局察雅县分局执法人员王金辉(执法证编号:26050315001)、扎西顿珠(执法证编号:26050315003)对位于昌都市察雅县王卡乡则曲村的3号拌合站进行了日常执法督导检查工作。检查过程中发现:3号拌合站厂区存在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生产废水经沉淀池溢流后通过沟渠违规排放生产废水进入外部水体,导致外部水体出现污染痕迹,造成水生态环境受到影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昌都市生态环境局察雅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1页),2025年3月12日现场记录,由昌都市生态环境局察雅县分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该项目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2.现场检查图片3张,现场检查音频1份,2025年3月12日现场拍摄取得,由昌都市生态环境局察雅县分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该项目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3.《昌都市生态环境局察雅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页),2025年3月13日记录,由昌都市生态环境局察雅县分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该项目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4.水质监测报告1份,2025年3月12日由西藏中测凯乐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采样,3月20日提供出具正式报告,证明违规排放生产废水PH值超标,其余因子符合相应标准。
5.营业执照1份,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工程服务合同1份,2025年3月13日由榆林翊程安达商贸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该项目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责任主体。
6.全国排污许可证信息管理平台查询记录截图一份,项目3月份沉淀池回水使用情况台账1份。证明该项目未填报排污信息,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记录弄虚作假。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 5 月 6 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昌环罚告〔2025〕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参照《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适用)的通知》(藏环发〔2024〕96号)文件精神,具体自由裁量采取情况如下:(1)共性因子裁量基准:违法后果:造成一般突发环境事件,裁量等级为2;两年内生态环境违法次数:未受过处罚,裁量等级为1;违法持续时间:30天以下,裁量等级为1;逾期不改正:30天以下,裁量等级为1;配合调查程度: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社会影响:无媒体曝光且无有效投诉,裁量等级为1。(2)个性因子裁量基准:污染物排放去向或区域:Ⅲ类水体,裁量等级为3;违法排污持续时间:不足5天,裁量等级为1;排污类别: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为2;超标因子个数:1个,裁量等级为1;排放污染物超标情况:pH﹥10.5,裁量等级为5;日排放量:不足10吨,裁量等级为1;排污口设置违规情况:有一个排污口位置,裁量等级为1;排污设施运行及数据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及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记录弄虚作假,裁量等级为5;排污信息填报情况:未填报排污信息,裁量等级为5。(3)修正因子裁量基准:补救措施: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扩大,裁量等级为2;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裁量等级为-2;主观过错程度:故意,裁量等级为2;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产业结构类型:其他类,裁量等级为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规定,参照《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试行)》(藏环发〔2024〕96号)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 23.5万元(大写:贰拾叁万伍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藏昌都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13日
主办:昌都市生态环境局 地址:昌都市卡若区城关镇达因卡达瓦路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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