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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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都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昌环罚〔2025〕6号

发布时间: 2025-08-13   浏览次数:   【字体:

昌都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环罚〔20256

当事人名称/姓名:贡觉县**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54**********1M25      

地址:西藏昌都市贡觉县******            

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5513日对你公司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513日,昌都市生态环境局贡觉县执法人员李伟栓(26050515006)、普布仓决(26050515007)贡觉县建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运营的商混站存在生产废水未有效收集到沉淀池,部分污水直排至外环境,存在将商混生产废水直排至外环境的环境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5月16日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环境违法主体为贡觉县建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翔的身份;

2.2025年5月13日我局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贡觉县建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运营的商混站存在生产废水未有效收集到沉淀池,部分污水直排至外环境,存在将商混生产废水直排至外环境的环境违法行为;

3.2025年5月16日我局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贡觉县建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运营的商混站存在生产废水未有效收集到沉淀池,部分污水直排至外环境,存在将商混生产废水直排至外环境的环境违法行为;

4.2025年5月13日现场违法影像资料(图片)5张,证明贡觉县建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实施了环境违法行为;

5.2025年5月13日由我局环境执法人员提供执法证件复印件2份,证明李伟栓、普布仓决2名同志的执法人员身份和执法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573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昌环罚告〔20256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参照《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适用)的通知(藏环发202496号)文件精神,具体自由量采取情况如下:(一)个性因子量基准:排污单位管理类别:登记管理裁量等级为1;污染排放去向或区域:无/Ⅳ类水体,裁量等级为2;违法排污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裁量等级为5;排污类别(废水):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为2;日排放量(水):不足10吨(一般排污单位)/5万吨(生活污水处理厂)不足2000吨(工业污水处理厂),裁量等级为1。(二)共性因子量基准:违法后果: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量等级为1;年内生态环境违法次数:未受过处罚,量等级为1;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量等级为1;社会影响:无媒体曝光且无有效投诉,量等级为1(三)修正因子量基准: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量等级为0;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量等级为-2;主观过错程度:故意量等级为2改正态度:立即整改,量等级为-2;产业结构类:其它类,量等级为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 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

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规定。参照《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试行)》藏环发202496号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139000元(大写:壹拾叁万玖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到昌都市生态环境局四楼财务室领取西藏自治区缴款通知书,并持西藏自治区缴款通知书银行指定柜台缴纳罚款至财政国库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藏昌都市生态环境局

   202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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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昌都市生态环境局   地址:昌都市卡若区城关镇达因卡达瓦路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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