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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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都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昌环罚〔2025〕8号

发布时间: 2025-09-04   浏览次数:   【字体:

昌都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环罚〔20258

    当事人名称/姓名:重庆**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50**********924K

地址:西藏昌都市边坝县***********

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572日对你公司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昌都市生态环境局边坝县分局行政执法人员泽仁罗布26050815002、李新瑞26050815001于2025年7月2日对你公司承建的沙丁乡松许村道路通畅工程边沟土石方开挖和边坡修整情况开展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对开挖的表土未单独收集存放,造成土壤资源浪费。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7月3日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环境违法主体为重庆宸讯劳务有限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文革的身份;

2.2025年7月2日我局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重庆宸讯劳务有限公司承建的沙丁乡松许村道路通畅工程边沟土石方开挖和边坡修整在施工时,未对剥离的表土进行单独收集存放养护的情况;

3.2025年7月3日当事人提供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何祥为重庆宸讯劳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

4.2025年7月3日当事人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受委托人为何祥;

5.2025年7月3日我局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重庆宸讯劳务有限公司承建的沙丁乡松许村道路通畅工程边沟土石方开挖和边坡修整施工过程中存在环境违法行为;

6.2025年7月2日现场违法影像资料(图片)9张,证明重庆宸讯劳务有限公司承建的沙丁乡松许村道路通畅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道路边沟土石方开挖和边坡修整施工时未按照要求剥离表土,并进行苫盖养护的环境违法行为;

7.2025年7月3日当事人提供中标通知书一份,证明昌都市边坝县沙丁乡松许村道路畅通工程中标单位为重庆宸讯劳务有限公司;

8.2025年7月3日当事人提供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一份,证明由中冶建工将沙丁乡松许村道路通畅工程边沟土石方开挖和边坡修整项目分包给重庆宸讯劳务有限公司;

9.2025年7月3日当事人提供施工日志一份(2025年6月9日-2025年7月3日),证明该公司违法行为未超过30日

10.2025年7月3日当事人提供企业天眼查截图一份,证明该公司两年内未收到环境违法处罚,以及公司属于中小型企业

11.2025年7月2日由我局环境执法人员提供执法证件复印件2份,证明泽仁罗布、李新瑞2名同志的执法人员身份和执法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国家加强土壤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对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应当单独收集存放,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用于土地复垦、土壤改良、造地和绿化等的规定

我局于20258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昌环罚告〔20258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参照《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适用)的通知》(藏环发〔2024〕96号)文件精神,具体自由量采取情况如下:(一)共性因子量基准:违法后果: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量等级为1;年内生态环境违法次数:未受过处罚,量等级为1;违法持续时间:30天以下,量等级为1;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量等级为1;社会影响:无媒体曝光且无有效投诉,量等级为1)修正因子量基准: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量等级为-2;经济承受度:一般企事业单位量等级为0;主观过错程度:过失,量等级为0;改正态度:立即整改,量等级为-2;产业结构类:其它类,量等级为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一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单独收集、存放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的;

(二)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对土壤、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的;

(三)转运污染土壤,未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报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

(四)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规定,参照《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试行)》藏环发202496号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100000元(大写:拾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到昌都市生态环境局四楼财务室领取西藏自治区缴款通知书,并持西藏自治区缴款通知书银行指定柜台缴纳罚款至财政国库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藏昌都市生态环境局

2025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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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昌都市生态环境局   地址:昌都市卡若区城关镇达因卡达瓦路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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