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生态环境局

政府信息公开

昌都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昌环罚〔2025〕11号)

发布时间: 2025-09-30   浏览次数:   【字体:

    当事人名称/姓名:四川****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51**********YQ15   

地址:西藏昌都市******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5713日对你公司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7月13日,昌都市生态环境局江达县分局(执法人员:嘎玛次珠、益西拉措)对位于四川鑫蓉康盛建筑有限公司机修车间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机修车间汽车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废防冻液未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进行规范贮存,存在环境风险隐患。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 2025年7月13日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环境违法主体为四川鑫蓉康盛建筑有限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祥的身份;

2. 2025年7月13日我局制作现场(勘察)笔录1份,证明四川鑫蓉康盛建筑有限公司机修车间实施了汽车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废防冻液未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进行规范贮存环境违法行为;

3.2025年7月13日当事人提供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刘昕作为四川鑫蓉康盛建筑有限公司委托人的合法代理权限;

4.2025年7月13日当事人提供的受托人刘昕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受托人刘昕身份;

5.2025年7月13日我局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四川鑫蓉康盛建筑有限公司机修车间实施了汽车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废防冻液未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进行规范贮存环境违法行为;

6.2025年7月13日现场违法影像资料图片(4张),证明四川鑫蓉康盛建筑有限公司机修车间实施了环境违法行为;

7.2025年7月13日由我局环境执法人员提供执法证件复印件2份,证明嘎玛次珠、益西拉措2名同志的执法人员身份和执法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9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昌环罚告〔20251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参照《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适用)的通知》(藏环发〔2024〕96号)文件精神,具体自由量采取情况如下:(一)个性因子裁量基准:固体废物类别:危险废物,裁量等级为5;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倾倒、堆放、混合后):不足1吨,裁量等级1;(二)共性因子裁量基准:违法后果: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裁量等级1;两年内生态环境违法次数(不含本次):未受过处罚,裁量等级1;违法持续时间:180天以上裁量等级5;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社会影响:无媒体曝光且无有效投诉裁量等级1;)修正因子裁量基准: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且环境影响已消除,裁量等级为-2;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裁量等级为-2;主观过错程度:过失,裁量等级为0;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产业结构类:其它类,裁量等级为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以及《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试行)》(〔2024〕96号)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146300元(大写:壹拾肆万陆仟叁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到昌都市生态环境局四楼财务室领取西藏自治区缴款通知书,并持西藏自治区缴款通知书银行指定柜台缴纳罚款至财政国库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藏昌都市生态环境局

                        20259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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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昌都市生态环境局   地址:昌都市卡若区城关镇达因卡达瓦路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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