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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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都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昌环罚〔2025〕10号

发布时间: 2025-09-04   浏览次数:   【字体:

昌都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环罚〔202510

    当事人名称/姓名:左贡县******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54**********634Q     

地址:西藏昌都市********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577日对你公司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7月7日,昌都市生态环境执法大练兵实战比武活动第二检查组联合左贡县分局对位于左贡县中林卡乡砂石场开展了日常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执法检查,发现该砂场主体设施及加工系统已建成。该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八类土砂石开采101(不含河道采砂项目),应当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该项目于2023年3月份购买设备,2024年9月份自取得临时用地批复后建设投入使用,至今未办理环评手续(时间约9个月),存在“未批先建”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7月8日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环境违法主体为左贡县两江一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永珠仁青的身份;

2.2025年7月7日我局制作现场(勘察)笔录1份,证明“该砂场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存在未批先建”的情况;

3.202577日制作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证明该砂场主体工程已建成

4.202577日制作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证明现场负责人米玛泽仁陪同全程检查

5.202577日制作现场照片(图片)证据3:证明该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八类土砂石开采101(不含河道采砂项目),应当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

6.202577日制作现场照片(图片)证据4: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询问并对提供的资料进行签字确认

7.202578左贡县两江一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砂石加工与堆料场临时用地批复成都山特瑞科矿山机械有限公司销售合同与对应的发票,证明项目土地补偿费用为柒万贰仟贰佰叁拾捌元玖角(72238.90元)

8.2025年7月8日,左贡县两江一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证明项目设备总投资、主体工程加工系统(模块化移动破碎站)总价为贰佰零伍拾万元(2050000元)

9.2025年7月8日由我局环境执法人员提供执法证件复印件2份,证明洛松泽珍、次仁旺拉2名同志的执法人员身份和执法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58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昌环罚告〔202510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参照《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适用)的通知》(藏环发〔2024〕96号)文件精神,具体自由量采取情况如下:(一)个性因子量基准:项目环评类别:报告,等级1项目建设地点:符合功能规划,等级1;项目建设情况: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使用,等级5;(二)共性因子量基准:违法后果: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裁量等级1;两年内生态环境违法次数(不含本次):未受过处罚,裁量等级1;违法持续时间:180天以上裁量等级5;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社会影响:无媒体曝光且无有效投诉裁量等级1;)修正因子量基准: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量等级为0;经济承受度:控股公司量等级为2;主观过错程度:过失量等级为0;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产业结构类:其它类,量等级为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试行)》(藏环发202496号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27500元(大写:贰万柒仟伍佰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到昌都市生态环境局四楼财务室领取西藏自治区缴款通知书,并持西藏自治区缴款通知书银行指定柜台缴纳罚款至财政国库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藏昌都市生态环境局

20258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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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昌都市生态环境局   地址:昌都市卡若区城关镇达因卡达瓦路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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