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环罚〔2025〕9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左贡县****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54**********634Q
地址:西藏昌都市左贡县*******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 2025 年 7月 7 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7月7日,昌都市生态环境执法大练兵实战比武活动第二检查组联合左贡县分局对位于左贡县中林卡乡砂石场开展了日常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执法检查,发现:中林卡乡砂石场设置的废水三级沉淀池未采取防渗措施,实属简易土坑且存在私设暗管偷排生产废水。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7月8日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环境违法主体为左贡县两江一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永珠仁青的身份;
2.2025年7月7日我局制作现场(勘察)笔录1份,证明左贡县两江一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实施私设暗管偷排生产废水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
3.2025年7月8日现场违法影像资料(图片)10张,证明左贡县两江一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实施私设暗管偷排生产废水的环境违法行为;
4.2025年7月8日当事人提供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米玛泽仁为左贡县两江一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
5.2025年7月8日当事人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受委托人为米玛泽仁;
6.2025年7月8日现场询问笔录1份由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左贡县两江一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实施私设暗管偷排生产废水的环境违法行为;
7.2025年7月8日案件调查报告1份由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左贡县两江一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实施私设暗管偷排生产废水的环境违法行为;
8.2025年7月8日左贡县分局提供的2024年4月24日现场勘察笔录,证明左贡县两江一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当时就存在废水外排行为;
9.2025年7月8日左贡县分局提供的2024年4月24日现场废水直排采样的监测报告1份;
10.2025年7月8日由我局环境执法人员提供执法证件复印件2份,证明洛松泽珍、次仁旺拉2名同志的执法人员身份和执法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8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昌环罚告〔2025〕9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参照《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适用)的通知》(藏环发〔2024〕96号)文件精神,具体自由裁量采取情况如下:(一)个性因子裁量基准:污染物排放去向或区域:无/Ⅰ类、Ⅱ类水体,裁量等级4;违法排污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裁量等级5;排污类别(废水):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2;超标因子个数:3个,裁量等级3;(二)共性因子裁量基准:违法后果: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裁量等级1;两年内生态环境违法次数(不含本次):未受过处罚,裁量等级1;违法持续时间:180天以上裁量等级5;逾期不改正:180天以上裁量等级5;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社会影响:无媒体曝光且无有效投诉裁量等级1;(三)修正因子裁量基准:补救措施: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为1;经济承受度:控股公司,裁量等级为2;主观过错程度:故意,裁量等级为2;改正态度:故意拖延,裁量等级为2;产业结构类:其它类,裁量等级为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 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
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规定,参照《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试行)》(藏环发〔2024〕96号)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 罚款人民币278200元(大写:贰拾柒万捌仟贰佰元整) 。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到昌都市生态环境局四楼财务室领取“西藏自治区缴款通知书”,并持“西藏自治区缴款通知书”到银行指定柜台缴纳罚款至财政国库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藏昌都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28日
主办:昌都市生态环境局 地址:昌都市卡若区城关镇达因卡达瓦路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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