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生态环境局
当事人名称/姓名:芒康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54**********6A4Q
地址:西藏自治区昌都市芒康县******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 2025 年9月 2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9月27日,昌都市生态环境局芒康县分局执法人员(李克成、杨文涛)对位于芒康县昂多乡曲塔村的芒康县昂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经营的混凝土拌合站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该混凝土拌和站主体设施及加工系统已建成。该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二十七类(石膏、水泥制品及类似制品制造302),应当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该项目于2024年8月投入生产以来至今未办理“环评”手续,存在“未批先建”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9月28日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环境违法主体为芒康县昂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郭胜书的身份;
2.2025年9月27日我局制作现场(勘察)笔录1份,证明“该混凝土拌合站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存在未批先建”的情况;
3.2025年9月27日我局制作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2:证明该混凝土拌合站主体工程已建成,已投入生产;
4.2025年9月27日我局制作现场照片(图片)证据3:证明现场负责人郭胜书陪同全程检查;
5.2025年9月27日我局制作现场照片(图片)证据4: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询问并对提供的资料进行签字确认;
6.2025年9月27日我局制作现场照片(图片)证据5:证明该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二十七类(石膏、水泥制品及类似制品制造302),应当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
7.2025年10月10日芒康县昂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竣工结算审计书1份,证明项目总价为捌拾肆万叁仟贰佰叁拾久元玖角贰分(843239.92元);
8.2025年9月27日由我局环境执法人员提供执法证件复印件2份,证明李克成、杨文涛2名同志的执法人员身份和执法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0月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昌环罚告〔2025〕16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参照《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适用)的通知》(藏环发〔2024〕96号)文件精神,具体自由裁量采取情况如下:(一)个性因子裁量基准:项目环评类型:报告表,裁量等级为1;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 项目建设情况: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使用,裁量等级5;(二)共性因子裁量基准:违法后果: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裁量等级1;两年内生态环境违法次数(不含本次):未受过处罚,裁量等级1;违法持续时间:180天以上,裁量等级5;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社会影响:无媒体曝光且无有效投诉裁量等级1;(三)修正因子裁量基准: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为0;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裁量等级为-2;主观过错程度:故意,裁量等级为2;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产业结构类:其他类,裁量等级为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的规定,以及《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试行)》(〔2024〕96号)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10600元(大写:壹万零陆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到昌都市生态环境局芒康县分局领取“西藏自治区缴款通知书”,并持“西藏自治区缴款通知书”到银行指定柜台缴纳罚款至财政国库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藏昌都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23日
主办:昌都市生态环境局 地址:昌都市卡若区城关镇达因卡达瓦路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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