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生态环境局

政府信息公开

昌都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昌环罚〔2025〕15号)

发布时间: 2025-10-21   浏览次数:   【字体:

当事人名称/姓名:昌都市*******销售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254**********K647

地址:昌都市卡若区嘎东街**************

你店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5821日对你店铺行了调查,发现你店铺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西藏昌都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次仁旺拉桑珠旺堆)8月21日对我市周边部分企业开展环境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执法检查时发现:位于卡若区嘎东街昂曲花园二期河对面砖厂正在投入生产,该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二十七类(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303),应当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检查发现,该项目自2025年6月投入生产以来至今未办理“环评”手续,存在“未批先建”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8月21日我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该砖厂主体工程已建成,存在未批先建的情况;

2.2025年8月21制作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证明“该砖厂建设地点位于卡若区城关镇嘎东街昂曲花园二期河对面”的情况;

3.2025年8月21制作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证明“该砖厂主体工程已建成,处于投入生产阶段”的情况;

4.2025年8月21制作现场照片(图片)证据3:证明“该砖厂该砖厂主要工艺所需设备已建成,已投入生产”的情况;

5.2025年8月21制作现场照片(图片)证据4:证明“该砖厂现场负责人洛达陪同全程检查”的情况;

6.2025年8月21制作现场照片(图片)证据5:证明“该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二十七类非金属矿物制品类(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303),应当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情况;

7.2025年8月25 日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主体为昌都市卡若区净藏建材销售店(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永洛达;

8.2025年8月25 日当事人提供砖厂设备市场价值咨询分析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该砖厂主体工程所需设备总投资为贰拾万柒仟叁佰陆拾圆整(207360元)

9.2025年8月25 日当事人提供场地租赁合同1份,证明该砖厂场地租赁费用为一年伍万圆(50000元)。

10.2025年8月25日我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砖厂违法持续时间为自2025年6月至今(2025年8月25日)的情况;

11.2025年87日由我局环境执法人员提供执法证件复印件2份,证明桑珠旺堆、次仁旺拉2名同志的执法人员身份和执法资格。

店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510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昌环罚告〔202515号)告知你店铺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店铺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参照《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适用)的通知》(藏环发〔2024〕96号)文件精神,具体自由量采取情况如下:(一)个性因子裁量基准:项目环评类型报告表裁量等级为1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项目建设情况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使用,裁量等级5;(二)共性因子裁量基准:违法后果: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裁量等级1;两年内生态环境违法次数(不含本次):未受过处罚,裁量等级1;违法持续时间:30天以上180天以下,裁量等级2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区域影响: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2社会影响:无媒体曝光且无有效投诉裁量等级1;)修正因子裁量基准: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为0;经济承受度:个体工商户裁量等级为-2;主观过错程度:过失裁量等级为0;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产业结构类:其他类,裁量等级为-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的规定以及《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试行)》(〔2024〕96号)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店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2900元(大写:贰仟玖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到昌都市生态环境局四楼财务室领取西藏自治区缴款通知书,并持西藏自治区缴款通知书银行指定柜台缴纳罚款至财政国库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店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藏昌都市生态环境局

                        202510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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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昌都市生态环境局   地址:昌都市卡若区城关镇达因卡达瓦路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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