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生态环境局
昌都市2026年水、大气、土壤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
一、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
(一)依据
《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2022年第27号)第五条规定,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容量、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确定。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列为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
(1)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中任一种水污染物近三年内任一年度排放量大于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定筛选排放量限值的工业企业;
(2)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3)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以及日处理能力10万吨以上或者日处理工业废水量2万吨以上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
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定筛选排放量限值,应当确保所筛选的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工业水污染物排放量之和,不低于该行政区域排放源统计调查的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65%。
《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2022年第27号)第十三条规定,设区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状况、环境质量改善要求、污染物排放情况、有毒有害物质以及环境风险管控要求等,将确有必要实施重点监管的企业事业单位列入环境监管重点名录。
(二)名单建议
表1 水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建议名单
二、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
(一)依据
《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2022年第27号)第七条规定,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承载力、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确定。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列为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
(1)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中任一种大气污染物近三年内任一年度排放量大于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定的筛选排放量限值的工业企业;
(2)太阳能光伏玻璃行业企业,其他玻璃制造、玻璃制品、玻璃纤维行业中以天然气为燃料的规模以上企业;
(3)陶瓷、耐火材料行业中以煤、石油焦、油、发生炉煤气为燃料的企业;
(4)陶瓷、耐火材料行业中以天然气为燃料的规模以上企业;
(5)工业涂装行业规模以上企业,全部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水性、无溶剂、辐射固化、粉末等四类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的除外;
(6)包装印刷行业规模以上企业,全部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油墨的除外。
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定筛选排放量限值,应当确保所筛选的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之和,不低于该行政区域排放源统计调查的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65%。
(二)名单建议
表2 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建议名单
三、土壤环境重点排污单位
(一)依据
《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2022年第27号)第十条规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需要、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等因素确定。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列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
(1)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行业规模以上企业;
(2)位于土壤污染潜在风险高的地块,且生产、使用、贮存、处置或者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
(3)位于耕地土壤重金属污染突出地区的涉镉排放企业。
(二)名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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