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检查
职权名称: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检查
行使主体: 昌都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
权力类别: 行政检查
权力编码: 01CDSSTHJJ JC-02
行使层级: 市级
法定时限: 无明确规定
承诺时限: 无明确规定
服务电话: 0895-4846006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问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检查阶段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业务检查工作;
2.处置阶段责任:作出要求停止违法行为、接受处理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阶段责任:移送相关科室、部门查处;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和处理情况进行归档备查;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责令相对人停止相关活动,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责令程序,或未及时向相关科室部门移送案件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未开展检查,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在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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